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式,遇有特殊情況務必采用推倒方式的情況下,務必遵循以下要求:
(1)砍切墻面的深層不可以超出墻薄厚的1/3,墻的薄厚低于二塊半磚的情況下,不能開展掏掘。
(2)為避免墻面向掏掘方位亂倒,在掏掘前,要用支撐點撐牢。
(3)建筑物推倒前,應發信號,待任何人避開至建筑物高度2倍之上的間距后,即可開展。
(4)在建筑物坍塌范疇內若有別的建筑物時,禁止采用推倒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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